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520我爱你,该如何更好的说“爱”
文/金丽迪、钱嘉悦
前言
“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人总是向往美好、憧憬浪漫,“5.20”,因谐音“我爱你”,逐渐成为除传统七夕节、圣瓦伦丁节之外的又一个情人节。在这天,情侣们会以互赠礼物、互发红包等形式来表达彼此的爱意,甚至有很多新人选择在这一天结婚登记或举办婚宴。近些年,随着社会伦理观念的转变,恋爱不结婚而选择同居的比比皆是。笔者也借“520”这个特殊日子,谈谈在恋爱的道路上,我们应该用怎样的法律智慧为爱情和婚姻保驾护航,这是一生都需要去学习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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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的“胖猫事件”颇受大众关注,网民们一边同情“胖猫”的不幸结局一边要求对谭某的诈骗行为进行严惩。2024年5月19日晚,重庆南岸警方通报“胖猫”跳江身亡事件:谭某和“胖猫”以真实身份交往两年多,互见亲友,并在一定范围公开双方恋爱关系,经济上互有往来,共同攒钱谋划未来生活,双方存在真实恋爱关系,谭某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恋爱为名骗取“胖猫”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经调解,近日刘某(“胖猫”姐姐)父母与谭某已达成和解,谭某全额退还了与“胖猫”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差额。“胖猫事件”因牵涉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而在网络上极速发酵,随着警方介入调查,现阶段也算尘埃落定,暂时画上句号。尽管如此极端的情况较少见,但伴侣间因经济往来闹矛盾甚至“对簿公堂”的例子却盈千累万,除了被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外,更应主动预防,尽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要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同居关系本身并不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同居关系期间产生的矛盾纠纷就“无计可施”。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同居关系纠纷属于案由之一,在该级案由之下,还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代表着当同居双方出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时,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使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检索系统,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案由关键词,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已判决公开文书有179例。
案情回顾
案例一
方某和朱某于2011年相识,之后双方恋爱并同居生活。
同居期间,双方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向对方汇款。2015年6月,方某向朱某转账共计41000元;朱某举债十余万元用于装修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住房,方某归还朱某为装修与生活开支所负债务十余万元。
2017年11月,方某向朱某转账110000元。
方某称,该款项是留存在朱某处,不允许朱某使用的;在朱某擅自使用后,双方还因此闹过矛盾,该款项并非交给朱某管理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的费用;在2015年装修住房前双方曾商量结婚,该110000元系支付给朱家玉的结婚彩礼。朱某则称该110000元中,双方商定其中10000元用于购买手机;另100000元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双方并无谈到结婚的事情。此外,方某还送给朱某金项链两条,金手镯一个。
2019年年中,方某和朱某因故产生纠纷,方某搬离杭州市西湖区住处,双方结束同居生活。
现方某起诉朱某要求装修借款229000元,返还结婚聘礼110000元,返还两个金手镯和一个金项链,以及方某承担的生活开支146074.4元。
裁判要旨
方某和朱某系同居关系。根据规定,在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属双方的共同投资形成的共有财产,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方某主张其在同居期间替朱某归还了229000元装修借款,要求朱某返还该笔款项。按照现有证据以及庭审陈述,可以确定朱某因房屋装修和装修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46000元。结合朱某和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方某为房屋装修作出了贡献,却不足以证明方某事后代为归还了上述款项。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房屋装修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朱某应向方某支付100000元并无不当。
方某主张系向朱某交付的110000元系结婚聘礼。对此,朱某在微信聊天中称“你感觉我没跟你领证你没安全感",并不能据此认为朱某向方某索要结婚聘礼或方某支付该笔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方某于2017年11月向朱某转账100000元时,方某问“给你转了10万元收到了没",朱某答“什么意思?",方某回复“老公赚钱,老婆当家啊"。可见,方某当时较为明确的意思是交付给朱某,作为家庭生活开支所用。最后,方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所称的该笔款项系结婚聘礼,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该笔款项支付时间在2017年底,至两人分手时,已历时一年半,一审法院采信朱某所称的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本院予以确认。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即一、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某100000元。二、驳回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张某系一健身房会员,陈某系该健身房教练,双方因这种关系于2018年1月相识,张某对陈某产生好感。之后,张某对陈某展开追求,希望能和陈某确立恋爱关系。为博得陈某的欢心,张某从2018年1月底开始陆续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陈某支付钱款共计28,099元,其中多笔款项备注“520做我女朋友!”“老婆,拿去买衣服”“卡油果补货”“亲爱的女神节快乐”。以上支付的钱款,除极小部分系张某主动支付外,其余大部分钱款均系陈某以购买手机、购买衣服、维修车辆、卡油果补货、还信用卡、吃饭、看电影等理由向张某索要后,张某才向陈某支付。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两人感情出现隔阂,张某诉请陈某归还同居期间支出的款项。
裁判要旨
张某、陈某均已达到适婚年龄,陈某答辩称其渴望成家,说明其系以结婚为目的在与张某交往。本案张某多次给付给陈某的钱款,应认定为系其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结婚的目的的赠与,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恋爱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能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或顺利结婚时,男方诉讼请求返还赠与财产,应当得到支持。恋爱、同居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恋爱当事人基于恋爱关系或者结婚的目的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不能达到张伟所追求的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该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上的意义及效力,受赠与人陈某则应将受赠与的财产返还给赠与人张某。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陈某向张某返还18,600元。
律师说法
结合“胖猫事件”以及上述两份判决,同居过程中如果取得或者购置财产的,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并不能像处理离婚案件一样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律师结合司法裁判要旨,对如何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简要归纳如下:
1、同居期间为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转账未超过合理范围的,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尤其在“520”、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里转账“520”“1314”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借款,法律上一般不支持退还。
2、以共同生活居住、经营为前提进行大额转账的,在同居关系解除时,一般会结合双方举证、财产去向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一方应返还的金额。
3、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大额转账的,并不等同于“结婚聘礼”,此时应重点审查是否以真实结婚意思表示为前提。一般而言,一方以要求对方支付金钱而主导恋爱进程,另一方则以迎合对方的金钱需求以维系恋爱关系或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交往过程中支付或接受款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从法律意义上可以理解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没有结婚的情况下,赠予方可以要求予以返还,并视是否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做扣除后返还余额。
4、恋爱同居而不愿意结婚登记的,建议可以签订同居协议,就同居期间的生活支持、双方义务、财产归属和债务分担等做具体约定。该协议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
结语
人生小得盈满,为爱逐浪而行。正值又一年“520”,在这个表达爱意好日子里,我们要珍惜身边人,更应懂得用法律的智慧共同筑起爱情和婚姻的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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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本篇所涉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简介

金丽迪 高级合伙人
金丽迪律师系泽大所婚姻家事工作室主任、泽大调解工作室主任,浙江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政协委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浙江省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首批学员。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诉讼方面擅长疑难民商事案件、公司纠纷等处理;非诉方面擅长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以及专项劳动法律服务。

钱嘉悦实习生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
婚姻家事工作室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
泽大 · 家事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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